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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52號
上 訴 人 葉珍萍
即 原 告
上訴人與王咨詠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145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4,429 元( 即原告本訴敗訴部分)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聲明及上理由狀暨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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