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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60號
上 訴 人 張冠張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宗鳴、莊凰儷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107 年度訴字第14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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