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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77號
上 訴 人 蔡淑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俊良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 年
2 月13日本院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20,8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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