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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58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許隆財
被 告 信富食品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麗雪
被 告 蘇永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萬玖仟壹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信富食品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4月27日,以被告陳麗雪、蘇永源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6年4月28日起至109 年4月28日止,借款期限3年,約定借款利息按所選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3.78%(目前年息為4.84%),按月付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詎被告信富食品有限公司自107年5月28日起即未依約定繳納,雖旋經催告,仍未全數清償,依兩造約定書第5條第1款之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2,909,1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迭經催討均未獲置理,另被告陳麗雪、蘇永源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第1426號判例參照)。
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定有明文。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影本、兩造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影本、交易明細查詢單、台中銀行月定儲利率指數等件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應對原告之主張為自認,是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暨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附表
┌──┬──────┬───────┬───────┬────────┐
│編號│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息(年息%)│違約金 │
│ │(新臺幣) │ │ │ │
├──┼──────┼───────┼───────┼────────┤
│1 │1,018,208元 │自民國107年5月│4.84% │自民國107年6月29│
│ │ │28日起至清償日│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止 │ │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 │ │ │者,依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個 │
│ │ │ │ │月部分,依左開利│
│ │ │ │ │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 │
├──┼──────┼───────┼───────┼────────┤
│2 │1,890,965元 │自民國107年5月│4.84% │自民國107年6月29│
│ │ │28日起至清償日│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止 │ │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 │ │ │者,依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個 │
│ │ │ │ │月部分,依左開利│
│ │ │ │ │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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