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6號
原 告 至安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珠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律師
被 告 宏碁財經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鴻達
被 告 佳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雅心
被 告 陳寶全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心惠律師
陳志銘律師
複代理人 王耀德律師
被 告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訴訟代理人 李宥臻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受命法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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