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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一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張素雲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謝琬萍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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