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5號
上 訴 人 陳盈璋
上訴人與陳采玥即陳秋鳳間因107年度訴字第385號返還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6,1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