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7,訴,385,201903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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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5號
上 訴 人 陳采玥即陳秋鳳


上訴人與陳盈璋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1,25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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