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7,訴,541,201903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41號
原 告 百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ICHARD JAY REITKNECHT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被 告 林榮宗即惠仁醫院



徐余瑞霙


余政經

黃振成

陳武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王佩琳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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