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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潘明昇
潘明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明枝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4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1,3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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