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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9號
原 告 林世晶
訴訟代理人 林易玫律師
林元奎
被 告 徐子涵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徐英城
被 告 詹承樺
被 告 張蕎禎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志各
吳麗雪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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