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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龔O聰
訴訟代理人 鄭明達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O珍、林O欣及林O頻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733 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依上訴人之上訴聲請,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5,430,000 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1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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