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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9號
原 告 許英科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
被 告 許世甫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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