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7,重訴,109,2019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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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慶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盧招霞 屏東縣○○鄉○○村○○路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財團法人陳水來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慶男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79,244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21,016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10,508元,應補繳裁判費110,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另上訴人慶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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