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
涂榮廷律師
複代理人 劉建畿律師
被 告 巫根連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巫胡賢德
被 告 巫盧春美(即巫胡港之繼承人)
巫宗霖(即巫胡港之繼承人)
巫宗蓉(即巫胡港之繼承人)
巫玫樺(即巫胡港之繼承人)
巫宛儒(即巫胡港之繼承人)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鳳山辦公室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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