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7,重訴,197,2020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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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玉坤

王 助
林雲美

共同送達代收人 郝燮戈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玄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19,0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71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饒志民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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