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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37號
原 告 周廣宮
法定代理人 陳忠慶
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律師
被 告 林巖山
林惠一
林惠彬
林惠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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