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7,重訴,243,20200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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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祥程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寶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2月18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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