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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趙阿珠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趙復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復田間請求返還遺產稅捐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26,133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5,7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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