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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陳俊伊(即陳榮和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榮和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下稱系爭股票)遺產協議分割由原告取得,因遺失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4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7年9月8日之太平洋日報。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4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迄今無人提出該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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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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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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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科妍生物科│91-ND-9100│股票 │1 │1000 │ │
│ │技股份有限│17306-2 │ │ │ │ │
│ │公司(原名│ │ │ │ │ │
│ │:科景生物│ │ │ │ │ │
│ │科技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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