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8,事聲,24,201906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24號
異 議 人 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大俊律師
異 議 人 袁志業
相 對 人 大眾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韻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異議人不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所為107年度司聲字第886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本件假處分事件,業經異議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之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由鈞院以106年度重訴字第275號審理(現上訴二審),故本案尚有假處分之損害賠償事件,並不符合返還擔保金之要件。

又相對人就鈞院106年度司聲司長字第1114號行使權利之通知,並未依法送達全體債權人,原裁定未察,准予返還擔保金,於法不合,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

第104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定有明文。

次按民事訴訟法第104條所謂「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係指向法院起訴或為與起訴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如聲請調解或聲請發支付命令)而言(最高法院80年台抗字第413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前因對異議人提起確認股東權利存在之訴訟,認有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必要,經本院以96年度全字第20號裁定,准相對人以新台幣(下同)13,756,000元或同額之定存單供擔保後,禁止異議人及其他股東就持有之異議人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捷公司)股權不得為轉讓、質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後經相對人抗告,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抗字第184號裁定變更擔保金金額為500萬元確定,相對人乃依裁定提供500萬元之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為擔保,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593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嗣上開假處分裁定經本院於106年6月5日以106年度全聲字第22號予以撤銷,相對人並撤回假處分之執行等情,有上開假處分裁定、本院民事執行處函在卷可稽,已符合前揭「訴訟終結」之情形。

而相對人於訴訟終結後,聲請本院於107年1月29日以雄院和106司聲司長字第1114號通知包括異議人在內之受擔保利益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該通知已送達於受擔保利益人全體,亦有卷附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通知書(見原審卷第35頁以下),而受擔保利益人迄今均未行使權利,亦經本院查明無訛,是相對人聲請返還本案之擔保金,自屬有據。

四、至異議人另以其業已對相對人提起假處分之損害賠償請求,由本院以106年度重訴字第275號審理,現上訴中尚未確定,已為權利之行使,不符返還擔保金之要件云云,惟相對人前為確認股東權存在,曾聲請鈞院禁止異議人聯捷公司、台南知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南知音公司)於確認股東權存在訴訟判決確定前不得召開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並不得為任何決議之假處分,經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12516號裁定命相對人以1,000萬元供擔保後准為假處分,並由相對人以95年度存字第6556號提存之,後本院依相對人聲請以106年度全聲字第20號裁定撤銷該假處分,聲請人為聲請返還擔保金1,000萬元,另以存證信函通知異議人聯捷公司及台南知音公司行使權利,而異議人聯捷公司及台南知音公司業於106年8月9日對相對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由本院以106年度重訴字第275號予以審理,本院遂以106年度司聲字第1067號裁定駁回相對人返還擔保金之請求等節,業經本院調閱上開訴訟、假處分、返還擔保金卷宗核閱無誤,是異議人所指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75號損害賠償事件,係針對本院95年度存字第6556號之1,000萬元提存金而行使權利,與本案之96年度存字第5931號係屬二事,不得相互援用,異議人此部分主張顯屬誤會而無可採。

五、本件相對人催告後已逾20日,異議人及其他受擔保利益人並未對相對人向法院起訴或為與起訴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應認其等並未行使權利,已喪失其擔保利益,相對人自得請求返還擔保金。

原裁定據此裁准發還相對人,於法核無不合,異議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 怡 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