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8,仲執,2,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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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仲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相 對 人 劉宇俊即極品水族籌備處負責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惟聲請人係請求本院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民國108 年1 月9 日107 年度仲雄聲義字第009 號仲裁判斷書主文為強制執行。
而上開仲判斷書主文第1項為「相對人劉宇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1 樓房屋遷讓返還予聲請人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其標的價額應以該房屋之價值為準,依高雄市稅捐稽徵處108 年房屋稅課稅明細表所載,該房屋之最新課稅總現值為18,830,7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3,000 元,扣除前繳1,000 元外,尚應補繳2,000 元。
茲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告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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