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保險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崇琳
送達代收人 黃崇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46,0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謝宗翰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