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8,勞執,112,2020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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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施乃菁
代 理 人 林應蒼
相 對 人 展煌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昭傑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事件,本院於108 年11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當事人欄「代理人陳應蒼」之記載,應更正為「代理人林應蒼」。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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