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8,勞執,20,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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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魏明美
相 對 人 生瑞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正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民國一○八年一月十五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勞資雙方同意由資方支付勞方新臺幣二十萬元,分兩期匯入勞方兆豐銀行帳戶,第一期民國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支付新臺幣壹拾萬元,第二期民國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支付新臺幣壹拾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元部份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因積欠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並於民國108年1月15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分2期匯入勞方兆豐銀行帳戶,第一期為108年1月31日前支付10萬元,第二期為108年3月31日前支付10萬元,惟相對人迄今僅給付20,000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餘額180,000 元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業經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108年1月17日經加四勞字第1080100429號函及所附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

依該次調解記錄所示,足認兩造確就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金額成立調解。

又相對人迄今未依調解內容履行,亦經聲請人陳明在卷,是相對人既未依上開調解履行,則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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