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郭民榮
相 對 人 莊慶鵬即萬三小吃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八年五月十六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莊慶鵬即萬三小吃部)有關工資爭議願意支付32000元」之調解內容,其中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並於民國108年5月16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之金額,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屆期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
聲請人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一)勞資雙方基於誠信協商,資方(莊慶鵬即萬三小吃部)有關工資爭議願意支付32000元,但須分三期給付,第一期於民國108年5月20日給付新台幣10000元,第二期於民國108年6月5日給付新台幣10000元,及第三期於民國108年6月20日給付新台幣12000元,由莊月琴親自送至勞方(郭民榮)家中,勞資雙方達成共識。
(二)上開款項資方如有一期未到期,視為全數到期,勞方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等語,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函文暨所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可稽。
而相對人迄今僅給付聲請人1萬2000元,有本院電話紀錄4紙可憑。
是聲請人以相對人就上開調解方案其中「2萬元」部分不履行其義務為由,向本院聲請就該部分裁定強制執行,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