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8,勞執,59,2019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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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59號
聲 請 人 黃昭崑
相 對 人 多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宛玲
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高雄市政府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三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積欠工資與資遣費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零陸元,資方將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四日匯入勞方指定帳戶內。」
之調解成立內容,於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零陸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就勞資爭議事件於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並於民國108年6月13日調解成立。

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與資遣費計新臺幣(下同)66,906元,相對人將於民國108年6月14日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內。

然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108年6月13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及多米科技有限公司積欠工資勞工請求工資等權益統計表在卷可稽。

聲請人以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向本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13條第1款、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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