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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許志偉
相 對 人 多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宛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多米科技有限公司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民國108年6月13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
又若調解成立之調解方案關於給付工資方式係以轉帳或匯款方式為給付,則請一併提出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
逾期未提出,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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