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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簡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大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蔡金葉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葉凱禎律師
曾嘉雯律師
被 上訴人 陳逢春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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