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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大苑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堂
送達代收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葉軒廷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新台幣674,01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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