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張富秦
洪崇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簡慶典即中安臨時攤販集中場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8,722 元(即324,911+54,450+324,911+54 ,450=758,72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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