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台灣金剛錮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度勞訴字第49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9,5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