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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柳靜泔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旗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早瀨弘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2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
另依同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二、上訴人提起本件請求損害賠償訴訟,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救字第47號民事裁定准許訴訟救助,依上開條文規定,效力及於上訴。
而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於法定之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即暫無繳納上訴費之必要,惟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上訴費,上訴人因此對於該補費裁定提起抗告,即有理由,故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撤銷原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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