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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許文祥
訴訟代理人 黃千珉律師
被 告 羅漫蒂櫻桃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勝興
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於民國109 年8 月25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鳳山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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