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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相 對 人 慶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慶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施吉安律師為慶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慶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慶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慶宇公司) 股東陳源慶、張惠英之債權人,前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二人對慶宇公司之股份,經本院108 年司執讓字第00000號執行事件為強制執行,因慶宇公司逾期未改選董事,全體董事自108 年6 月1 日起當然解任,爰聲請選任慶宇公司監察人張惠英為慶宇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受有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
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公司臨時管理人之選任,係以保障公司不因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抑或全部董事均無法行使職權而有遭受損害之虞所由設,其選任自應由法院依職權考量公司之最佳利益而定,不受聲請人之主張所拘束。
三、經查:聲請人為慶宇公司股東陳源慶、張惠英之債權人,經聲請扣押二人在慶宇公司股份,經本院108 年司執讓字第00000 號執行事件通知聲請人補正慶宇公司臨時管理人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民事執行處函、聲請強制執行狀、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等為證( 卷第15-31 頁) ;
而慶宇公司原董監事任期已屆滿,因逾期未改選董監事,全體董監事自108 年6 月1 日起當然解任之事實,亦有高雄市政府109 年1月13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855114000 號函文可參( 卷第87-93 頁) ;
而張惠英具狀表明已擔任公司監察人,不同意再擔任臨時管理人,亦有其109 年1 月20日陳報狀可參( 卷第101-103 頁) ;
則慶宇公司全體董監事已當然解任,董事不能行使職權甚明,聲請人聲請為慶宇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於法並無不合,應准許之。
四、又慶宇公司之原董監事,經本院函詢結果均未表示同意擔任公司臨時管理人,聲請人具狀聲請選任律師為臨時管理人(卷第107 頁) ;
本院經函詢社團法人高雄律師公會函覆本院有意願擔任慶宇公司人臨時管理人之律師學、經歷(見本院卷第80至81頁)等一切情事,選任施吉安律師擔任慶宇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五、綜上,慶宇公司之全體董監事任期均已屆滿而當然解任,無人處理公司事務,致影響股東權益及聲請人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確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施吉安律師擔任慶宇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六、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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