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1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劉宏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柒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劉宏益分別於民國(下同)106年10月19日及民國(下同)107年11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1.新臺幣50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 :,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6年10月19日起至民國(下同)111年10月19日止分60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7年1月19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7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5.380固定計息。
2.新臺幣20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 :,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7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下同)112年11月22日止分60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4.180固定計息。
㈡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08年3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557,986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1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宏益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370062│ │八年三月十九│ │三八 │
│ │元 │ │日起 │ │ │
├──┼───┼─────┼──────┼──────┼───────┤
│ 002│新臺幣│劉宏益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187924│ │八年三月二十│ │一八 │
│ │元 │ │二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宏益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370062│ │八年三月十九│ │以內者,按上開│
│ │元 │ │日起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按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按│
│ │ │ │ │ │期(月)計付違約│
│ │ │ │ │ │金,違約金最高│
│ │ │ │ │ │連續收取期數為│
│ │ │ │ │ │九期。 │
├──┼───┼─────┼──────┼──────┼───────┤
│ 002│新臺幣│劉宏益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187924│ │八年三月二十│ │以內者,按上開│
│ │元 │ │二日起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按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按│
│ │ │ │ │ │期(月)計付違約│
│ │ │ │ │ │金,違約金最高│
│ │ │ │ │ │連續收取期數為│
│ │ │ │ │ │九期。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