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4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蘇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柒仟肆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256,441元 │94年10月21日 │15% │暨自94年11月21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 │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 │ │ │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 │ │ │ │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002 │20,966元 │95年9月1日起至│ 20% │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 │14.99%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