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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5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柯易賢
債 務 人 蘇南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肆萬參仟壹佰零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柒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佰參拾萬參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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