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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68號
債 權 人 王金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春景、顏秀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王金晶即顏王阿省即王阿省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提出被繼承人顏石成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被繼承人顏石成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四、表明系爭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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