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85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志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2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志宏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表明債務人之正確姓名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該裁定已於108年6月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