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8,司促,1790,20190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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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90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陳品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壹仟玖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參拾萬零參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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