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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83號
債 權 人 古崴
債 務 人 伍連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郁欽
人
法定代理人 伍雲川
法定代理人 姜信福
法定代理人 林偉怡
法定代理人 謝武潔
債 務 人 伍柏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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