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8,司促,3314,201903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31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債權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阮韻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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