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4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蔡明航(原名:蔡政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肆佰貳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95年6 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 帳號:00000000000000) ,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110,428 元( 零利率無利息附表) 。
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