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8,司促,3461,2019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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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6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侯瑞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玖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侯瑞榮於民國107年06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2,246,537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6月06日起至民國114年06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2月19日止累計2,196,147元正未給付,其中2,145,591元為本金;

49,563元為利息;

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08年度司促字第3461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侯瑞榮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03% │
│    │2145591元 │          │2月20日     │            │計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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