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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張淑敏
債 務 人 曄隆不蕰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素娥
人
債 務 人 林朝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佰參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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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2,300,000 │自107年12月11 │3.015% │自108年1月12日起至民│
│ │元 │日至民國108年3│ │國108年3月13日止,按│
│ │ │月13日止 │ │年息百分之0.3015計算│
│ │ │ │ │之違約金 │
│ │ ├───────┼────┼──────────┤
│ │ │自民國108年3月│4.015% │自108年3月14日起至民│
│ │ │14日起至清償日│ │國108年7月11日止,按│
│ │ │止 │ │年息百分之0.4015計算│
│ │ │ │ │之違約金 │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7月12日起│
│ │ │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 │ │ │ │分之0.803計算之違約 │
│ │ │ │ │金 │
├──┼─────┼───────┼────┼──────────┤
│002 │6,000,000 │107年12月13日 │2.715% │自108年1月14日起至民│
│ │元 │起至民國108年3│ │國108年3月13日止,按│
│ │ │月13日止 │ │年息百分之0.2715計算│
│ │ │ │ │之違約金 │
│ │ ├───────┼────┼──────────┤
│ │ │自民國108年3月│3.715% │自108年3月14日起至民│
│ │ │14日起至清償日│ │國108年7月13日止,按│
│ │ │止 │ │年息百分之0.3715計算│
│ │ │ │ │之違約金 │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7月14日起│
│ │ │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 │ │ │ │分之0.743計算之違約 │
│ │ │ │ │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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