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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張淑敏
債 務 人 聯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朝陽
人
債 務 人 吳素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伍佰壹拾陸萬陸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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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率(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 │(年息) │
├──┼─────┼─────┼──────┼───────────┤
│ 1 │新臺幣 │2.715% │自民國107年 │自民國108年1月13日起至│
│ │5,466,654 │ │12月12日起至│民國108年3月13日止,按│
│ │元 │ │民國108月3月│0.2715%計算 │
│ │ │ │13日止 │ │
│ │ ├─────┼──────┼───────────┤
│ │ │3.715% │自民國108年 │自民國108年3月14日起至│
│ │ │ │3月14日起至 │民國108年5月12日止,按│
│ │ │ │108年5月12日│0.3715%計算 │
│ │ │ │止 │ │
│ │ ├─────┼──────┼───────────┤
│ │ │4.015% │自民國108年5│自民國108年5月13日起至│
│ │ │ │月13日起至清│民國108年7月12日止,按│
│ │ │ │償日止 │按0.4015%計算 │
│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7月13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按0.803%計算│
├──┼─────┼─────┼──────┼───────────┤
│ 2 │新臺幣 │2.715% │自民國107年 │自民國108年1月14日起至│
│ │15,000,000│ │12月13日起至│民國108年3月13日止,按│
│ │元 │ │民民國108月3│0.2715%計算 │
│ │ │ │月13日止 │ │
│ │ ├─────┼──────┼───────────┤
│ │ │3.715% │自民國108年3│自民國108年3月14日起至│
│ │ │ │月14日起至清│民國108年7月13日止,按│
│ │ │ │償日止 │0.3715%計算 │
│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7月14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按0.743%計算│
│ │ │ │ │ │
├──┼─────┼─────┼──────┼───────────┤
│ 3 │新臺幣 │2.365% │自民國107年1│自民國108年1月14日起至│
│ │4,700,000 │ │2月13日起至 │民國108年3月13日止,按│
│ │元 │ │民民國108月3│0.2365%計算 │
│ │ │ │月13日止 │ │
│ │ ├─────┼──────┼───────────┤
│ │ │3.365% │自民國108年3│自民國108年3月14日起至│
│ │ │ │月14日起至清│民國108年7月13日止,按│
│ │ │ │償日止 │0.3365%計算 │
│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7月14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按0.673%計算│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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