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8,司促,3499,201903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99號

債 權 人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債 務 人 藍耀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零壹萬肆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佰玖拾玖萬參仟壹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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