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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蕭志豪
債 務 人 蔡湘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佰肆拾捌萬陸仟伍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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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7,857,162 │自民國107年10 │1.44% │自107年11月22日起至 │
│ │元 │月22日起至民國│ │民國108年5月22日止,│
│ │ │109年2月21日 │ │按年息百分之0.144計 │
│ │ │ │ │算之違約金 │
│ │ ├───────┼────┼──────────┤
│ │ │自民國109年2月│1.74% │自108年5月23日起至民│
│ │ │22日至清償日止│ │國108年8月21日止,按│
│ │ │ │ │年息百分之0.348計算 │
│ │ │ │ │之違約金 │
├──┼─────┼───────┼────┼──────────┤
│002 │629,405元 │107年10月22日 │1.92% │自107年11月22日起至 │
│ │ │ │ │民國108年5月22日止,│
│ │ │ │ │按年息百分之0.192計 │
│ │ │ │ │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 │自108年5月23日起至民│
│ │ │ │ │國108年8月21日止,按│
│ │ │ │ │年息百分之0.384計算 │
│ │ │ │ │之違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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