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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0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郭雅慧
債 務 人 張清富律師即金國樑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金國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參萬肆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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